(经市政协第三届书画摄影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龙口市政协书画摄影联谊会是龙口市政协联系全市社会各界及龙口籍在外地的书画家、摄影家参加的书画摄影联谊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市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摄影家为主体,广泛团结书画界与摄影界人士,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开展文化交流,繁荣书画、摄影创作;加强同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书画界与摄影界的联系,弘扬民族文化,增强文化自信;为繁荣龙口文化艺术事业、推动龙口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取得山东省级及以上书协、美协、摄影家协会会员资格的市政协委员、本市书画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政协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笔会、写生、书画展和摄影展览等活动。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在书画及摄影创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向本会申请给予相关支持和帮助。
4.不愿履行本会义务,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会员义务
1.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
2.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3.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活动。
第三章组织
第六条,政协书画摄影联谊会在市政协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三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设特邀顾问十名、理事四十二名。以上人员均由本会协商产生,报市政协批准,任期五年。
第八条,书画摄影联谊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担负参谋、秘书、联络、组织和书画摄影作品管理等方面的任务。
第九条,书画摄影联谊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主要总结上届的工作,研究下届的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等。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四章经费
第十条,书画摄影联谊会经费由政协办公室财政行政经费中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有关会议、笔会、书画展、摄影展等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经书画摄影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期编辑:张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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